(2016)豫0781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焦春华与王贵生、魏全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春华,王贵生,魏全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58号原告焦春华,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贵生,男,成年,汉族。被告魏全会,男,成年,汉族。原告焦春华诉被告王贵生、魏全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春华撤回对被告王贵生、魏全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复数审判员 袁培海陪审员 梁汉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松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