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81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焦春华与王贵生、魏全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春华,王贵生,魏全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58号原告焦春华,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贵生,男,成年,汉族。被告魏全会,男,成年,汉族。原告焦春华诉被告王贵生、魏全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春华撤回对被告王贵生、魏全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复数审判员  袁培海陪审员  梁汉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松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