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415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6年4月19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