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光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87号罪犯黄光华。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本院于1994年7月29日作出(1994)南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光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日作出(1994)闽刑核字第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1995年1月2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23日作出(1997)闽刑执字第2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1年9月7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5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14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9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7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3年7月因私藏管控品(外用药、指甲刀)扣2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护理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8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光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9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