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艳亮与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两家子村委会、李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亮,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两家子村委会,李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848号原告:张艳亮,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张有洪,男,汉族,1956年4月12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周文强,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两家子村委会,住所:公主岭市代表人:刘俐,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被告:李红,女,汉族,成年人,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张艳亮与被告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两家子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家子村委会)、李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2015年9月22日第一次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艳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有洪、周文强、两家子村委会的代表人刘俐及委托代理人李军、李红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3月29日,第二次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艳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有洪、两家子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李军、李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艳亮诉称:2013年9月2日,张艳亮与秦家屯镇两家子村4组签订合同,约定张艳亮承包该组所有的西岗子5亩耕地,承包期为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该合同已经4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合同签订后不久,李红以其对该地块有承包经营权为由,用推土机将该地块破坏,并用水泥桩将该地块圈起,欲挪作他用。两家子村委会拒不承认张艳亮与4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两家子村委会与李红的行为,使张艳亮2014年未能耕种该地块。2014年8月4日,公主岭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以张艳亮与4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经两家子村委会同意,未与两家子村委会签订合同,也未向两家子村委会交纳承包费为由,裁定驳回张艳亮要求确认该合同有效的申请请求。现张艳亮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2013年9月2日张艳亮与两家子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判令两家子村委会与李红恢复本案争议土地的原貌;判令两家子村委会与李红赔偿张艳亮2014年未耕种土地的损失12150元。两家子村委会辨称:两家子村第4村民小组无权发包土地,故其与张艳亮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张艳亮也未向两家子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李红已将本案争议土地恢复原貌。因此,张艳亮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李红辩称:本案争议土地是李红依法用自己的土地与郝德喜互换取得的。张艳亮与第4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是张艳亮与村委会签订的,也未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已被秦家屯镇政府、公主岭市农裁委确认为无效。因此,张艳亮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张艳亮与秦家屯镇两家子村4组签订合同,约定张艳亮承包该组所有的西岗子5亩耕地,承包期为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该合同上有23名村民签名。两家子村委会拒不承认张艳亮与4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也拒不接收张艳亮交纳的土地承包费。2014年1月9日,秦家屯镇政府就两家子村4组部分村民对李红用承包田与4组机动地互换问题作出处理意见,认为李红于2010年用其承包田0.45公顷与两家子村4组柴草垛底地,没有改变土地用途,不违背相关政策,今后仍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李红原在6组承包的土地0.45公顷已成为4组的机动地,此地权属于4组的土地,2014年由村委会到4组组织4组村民进行招标发包,招标过程要公开、公正、公平,以现金方式招标;2010年和孙永军续签的合同从2014年1月1日作废;所收取的承包费退还给原承包户孙永军。2014年3月17日,秦家屯镇政府作出处理意见,认为张艳亮与两家子村4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因违背相关规定而无效;从即日起,本案争议土地归第4村民小组所有,可由两家子村委会按法定程序发包。其发包收入归第4村民小组所有,由两家子村委会代管,用于第4村民小组今后公益事业支出。2014年3月25日,两家子村委会向第4村民小组村民公告,在第4村民小组内部发包本案争议土地,但发包未果。本案争议土地2014年撂荒,2015年由张艳亮耕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张艳亮、两家子村委会、李红的陈述、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费收据、公主岭市秦家屯镇政府处理意见与接访记录、公主岭市秦家屯镇政府上访处理意见、两家子村委会公告。两家子村委会对张艳亮提交的15张照片、公主岭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2014]公农土仲字第17号仲裁裁决书无异议,对陈殿生提供的证言表示不知情。李红对张艳亮提交的15张照片有异议,表示2014年关于该地块的招标,因张艳亮家的阻挠而未成功,造成土地闲置,并不是李红阻挠张艳亮种地而使土地撂荒。李红已按镇政府的要求将该地块恢复原状,原承包经营权人郝德喜也对土地恢复原状的情况表示满意;对公主岭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2014]公农土仲字第17号仲裁裁决书无异议;对陈殿生提供的证言有异议,表示张艳亮与两家子村4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定发包程序。张艳亮对两家子村委会、李红提交的两家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有异议,表示该土地归4组所有,4组有权发包。不是张艳亮不交承包费,而是村委会不收;对郝德喜当庭出具的证言有异议,表示该地块不是废弃地而是机动地。2008年以前李祥生种了,2009年通过屯长,李红的姐姐李华以李红的名义换的地;对张江当庭出具的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张艳亮与两家子村第4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只有23名村民签名表示同意,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要求。且此合同在两家子村委会、李红提出异议后,在重新发包过程中,仍未获得达到法定人数的村民小组成员同意,故应视为该合同未生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艳亮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艳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伟人民陪审员 单连涛人民陪审员 张铁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