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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张杰生与张友松、谢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生,张友松,谢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2633号原告张杰生,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委托代理人闫峰、熊昭斌,系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友松,男,汉族,1983年3月4日。被告谢琳琳,女,汉族,1984年10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生诉被告张友松、谢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生撤回对被告张友松、谢琳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后,原告负担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迪人民陪审员  蒋成梅人民陪审员  黄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孟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