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06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抚宁县荣达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万华、张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荣达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万华,张凯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996号原告抚宁县荣达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南戴河旅游度假区胜利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58816381-1。法定代表人杨立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志刚,该公司职员。被告陈万华,男,1964年12月28日生,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张凯,男,1966年2月28日生,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宁县荣达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万华、张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宁县荣达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万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宁县荣达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宁县荣达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万华的起诉。审判员  丁大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佳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