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喜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荣,刘振坤,刘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2民初208号原告张喜荣,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德义。被告刘振坤,男,汉族,农民。被告刘华,男,汉族,河南省范县供销合作社副主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顺英,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喜荣诉被告刘振坤、刘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喜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义,被告刘振坤、刘华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顺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喜荣诉称,原告和二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有鲁P×××××号迈腾汽车一辆,常年用于帮人办理保险业务和经营家庭餐馆购买半成品交通之用。2015年8月13日被告刘华找到原告说去聊城办事需要借用原告车辆,原告看在是邻居的份上同意出借,刘华和其侄子刘振坤将车从原告家中开走。两天后,因原告急需用车便催被告还车,被告刘振坤以原告在帮其办理保险退保时赔钱为由扣留原告车辆拒不返还,原告一年多来索要未果,使原告办理业务和经营餐馆经常租用车辆,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鲁P×××××号迈腾汽车一辆;2,要求被告自非法扣车之日起按每天150元赔偿损失至交付车辆之日;3,车辆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被告刘振坤辩称,原告所有鲁P×××××号迈腾汽车一辆在我处,但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因原告与我有保险业务纠纷,原告张喜荣在为我办理保险业务时,欺骗被告,口头约定5年后付本金及利息5万元,但是保险合同上却写的52年,合同书上的签字页不是本人所写。因为此事原告自愿将其所有的车辆作为保险赔偿抵给我,让我开走,我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被告刘华辩称,我与张喜荣从前没有任何往来,相互并不认识。我也没有借用过原告张喜荣的车辆,张喜荣的诉称与事实不符,我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振坤系被告刘华侄子,车牌号为鲁P×××××号迈腾汽车系原告所有。2015年8月13日被告刘振坤将鲁P×××××号迈腾汽车从原告处开走。原告称,该车辆系被告刘华以借用名义由让被告刘振坤将车辆开走后扣留的,但被告刘华不认可借用原告车辆,被告刘振坤承认自己将原告的车开走,是因为其和原告张喜荣之间有保险业务纠纷,是原告主动将车交给其开走的,以抵偿保险赔偿,后车辆一直在其处。被告刘振坤将车开走后,原告多次找其要求返还车辆,被告刘振坤拒绝返还。2016年1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二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鲁P×××××号迈腾汽车一辆;2,要求被告自非法扣车之日起按每天150元赔偿损失至交付车辆之日;3,车辆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被告刘振坤于2016年1月13日将涉案车辆交到莘县人民法院古云法庭,同日原告张喜荣验收车辆后称发动机故障灯亮,左侧两扇车门打不开,右侧后门打不开。另查明:车牌号为鲁P×××××号迈腾汽车登记车主为张喜荣,登记日期为2014年4月14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档案、莘县樱桃园镇姬楼村委会证明二份以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或非法扣押。原告张喜荣系PLU369号迈腾汽车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刘振坤没有合法依据占有原告车辆,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刘振坤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振坤辩称车辆是原告自愿抵押让其开走,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刘华扣押其车辆证据不足,其要求被告刘华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扣车期间的营运及车辆损失,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此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振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喜荣车牌号为鲁P×××××号迈腾汽车一辆。二、驳回原告张喜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刘振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冀相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