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286号原告谭某某,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秦某某,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