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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286号原告谭某某,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秦某某,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