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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卜宗英诉被告丛日洋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宗英,丛日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884号原告卜宗英。被告丛日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宗英诉被告丛日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自愿于2016年4月19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卜宗英负担。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