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卜宗英诉被告丛日洋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宗英,丛日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884号原告卜宗英。被告丛日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宗英诉被告丛日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自愿于2016年4月19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卜宗英负担。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