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4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赌博罪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4刑初58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赞、书记员蓝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收受码民张某某、张人某、苏某某、王某某报单投注共计人民币65691元。其中接受码民张某某、张人某共同报单投注21807元,接受码民王某某报单投注42455元,接受码民苏某某报单投注1429元。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后,再转报上线。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该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6月,被��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收受码民张某某、张人某、苏某某、王某某报单投注共计人民币65691元。其中接受码民张某某、张人某共同报单投注21807元,接受码民王某某报单投注42455元,接受码民苏某某报单投注1429元。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后,再转报上线。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①证人张人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至6月期间,他们夫妇在被告人刘某某手中多次报单投注,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金额共有2万多元,在刘某某写的码单上标明“人兰”,代表是他们写的码金。②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份,她在被告人刘某某手中写了几期码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刘某某手中一张写有“王某某欠42455元”的条据,就是她欠刘某某的码单钱。③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小名叫“苏姐”,2014年第50期至第72期期间,她多次在被告人刘某某手里买码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每期金额几十至百余元不等,刘某某在记账的纸上标记“苏姐”,就是她买码的情况。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她对2014年4月至6月期间,接受码民张人某、张某某报单投注21807元、接受王某某报单投注42455元、接受苏某某报单投注1429元,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转报上线的事实供认不讳。3、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4、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码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查获用于登记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的码单及账目明细,现已予以扣押。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系主动投案。6、湘阴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有认罪悔罪意识,具备帮教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7、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信息。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写单”形式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湘阴县司法局对其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证明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三千五百元,余款六千五���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共军人民陪审员  蒋协志人民陪审员  肖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