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8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周荣钦与刘宏明、陈谋田、福建省建瓯市金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钦,刘宏明,陈谋田,福建省建瓯市金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886号原告周荣钦,住建瓯市。被告刘宏明,住建瓯市。被告陈谋田,住建瓯市。被告福建省建瓯市金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陈谋钿。原告周荣钦与被告刘宏明、陈谋田、福建省建瓯市金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陈谋钿于2014年9月21日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书。涉案并无被告陈谋田,原告起诉主体发生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荣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丽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