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7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范某与朱某、孙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朱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751号之二原告范某。被告朱某。被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朱某、孙某甲、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3月23日以(2016)鲁0686民初7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孙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中桥支行帐号为6298内的存款10000元,因原告已撤诉且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3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鲁0686民初7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孙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中桥支行帐号为6298内的存款1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俐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