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秦加书与侯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530号原告秦加书,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侯建忠,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加书与被告侯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加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侯建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加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侯建忠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加书撤回对被告侯建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秦加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