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4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忠山与李忠林、李忠海、李忠宝、李桂芝、李桂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山,李忠林,李忠海,李忠宝,李桂芝,李桂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149号原告李忠山,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河北十委**组。身份证号码:2303041953********。被告李忠林,男,64岁,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南铁西社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李忠海,男,60岁,汉族,现住滴道区河北委*组。被告李忠宝,男,53岁,汉族,现住鸡冠区东山小区。被告李桂芝,女,58岁,汉族,现住滴道区大半道*号楼*单元***室。被告李桂荣,女,48岁,汉族,现住天津市动力区三五里村中区二街*排*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山诉被告李忠林、李忠海、李忠宝、李桂芝、李桂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忠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山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忠山承担。审判员 李长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育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