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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储昭节与潜山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昭节,潜山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899号原告:储昭节,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杨刘调,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山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李海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安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04946961U。法定代表人:汪成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昭节诉被告潜山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储昭节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储昭节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昭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储昭节负担。审 判 员  余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