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丰达建筑集团五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兴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丰达建筑集团五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兴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3828号原告重庆丰达建筑集团五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0201-X。法定代表人王洪勇,经理。被告罗兴礼,男性,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重庆丰达建筑集团五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兴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丰达建筑集团五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民族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丰达建筑集团五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丰达建筑集团五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