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人集团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玉渡山庄印刷机械配件厂,北京北人京延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异32号案外人北人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南侧44号,注册号:110000005005055。法定代表人张培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洪见,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玉渡山庄印刷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下屯村西北角,注册号:110229009444617。法定代表人杨彪,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北人京延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王泉营村,注册号:110229009652462。法定代表人成天明,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玉渡山庄印刷机械配件厂与被执行人北京北人京延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延执字第00655号】,案外人北人集团公司于2016年3月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北人集团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称被执行人北京北人京延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北京玉渡山庄印刷机械配件厂就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问题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已部分履行完毕,暂不要求对法院查封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确认,故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北人集团公司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北人集团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荣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行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