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河南良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阳,河南良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962号原告李向阳,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永琛,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良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良华,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淮阳县工业园区工业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阳诉被告河南良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良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已返还原告李向阳款90000元,原告李向阳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李向阳承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