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钱某与童某、吴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童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76号申请执行人钱某。被执行人童某。被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钱某与被执行人童某、吴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童某、吴某房产已被查封,通过金融机构查询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朱正东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成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