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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孟令辉与孟令星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辉,孟令星,孟令波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87号原告孟令辉,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孟令星,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第三人孟令波,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辉诉被告孟令星、第三人孟令波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令辉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令星、第三人孟令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令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令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孟令辉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