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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815号原告刘某,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于某,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被告已给付全部劳动报酬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