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俊强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李俊强,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号广汇大厦*座**层。代表人:崔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志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徽,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强。委托代理人:穆红标,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英俊,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亮,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俊强、原审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志鹏,被上诉人李俊强的委托代理人穆红标,原审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肖秋宣审判员 耿源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