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成和、温州万鹏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和,温州万鹏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887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和。被执行人温州万鹏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邵万义,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成和与被执行人温州万鹏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成和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州万鹏铝业有限公司偿还货款38296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万鹏铝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温州万鹏铝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和车辆登记情况;3、被执行人温州万鹏铝业有限公司目前仅有几名工人在零星作业,被执行人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凤士村厂房内的铝制品冶炼生产流水设备若干被本院另案予以查封。2016年4月19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温州万鹏铝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车辆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0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执 行员 孙子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