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执字第58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四川远景建材有限公司与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远景建材有限公司,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58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四川远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童家镇。法定代表人吴庆云,董事长。被执行人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板镇。法定代表人苏宗相,董事长。四川远景建材有限公司与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乐至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16日,权利人四川远景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748850元及违约金、实现债权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在乐至县各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有存于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板支行存款245677.37元,本院依法扣划了上述存款。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川远景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2257907.63元;被执行人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川远景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其他债权。2016年4月7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存于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板支行的存款2287886.63元。2016年4月12日,扣除该案执行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该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5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开幕审 判 员 付建三代理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