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2民初1108号原告司某某被告董某某原告司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秦绪清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某某诉称:1982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1月29日在单县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生育3个女儿,现均已成年。近年来由于被告经人介绍做“��疗拔罐”生意搞联盟,赔了几万元,因此造成两人经常生气吵架,现双方已到了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地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董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属实,为了孩子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1982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1月29日,在单县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关系一度尚可,生育3个女儿,现均已成年。2016年2月25日,原告以与被告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原告陈述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二人分居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不予认可二人感情破裂且不同意原告离婚请求。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在单县黄岗镇花园董庄村建造正房三间、配房二间、铁棚子4间、康佳牌电视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海信洗衣机一台、二轮电动车和三轮电动车各一辆;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债权。原告陈述二人有共同债务92200元,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陈述其婚后有共同债务欠黄岗信用社贷款80000元、李某某债务10000元,原告认可黄岗信用社债务80000元,但对李某某欠款表示不知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且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举行了结婚仪式并补办了结婚登记证,且在共同期间,生育三女,均已成年,能够说明双方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原、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和宽容,以家庭为重,互谅互让,二人尚有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请,且原告亦未提供与被告感情破裂的相应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绪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传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