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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孙建江、杨再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江,杨再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江。委托代理人:蔡海军,浙江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再兵。申请执行人孙建江与被执行人杨再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建江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再兵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杨再兵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建江以被执行人杨再兵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建江以被执行人杨再兵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9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晓勇审 判 员  蒋安杰代理审判员  陈 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