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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3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潘东盛与丘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东盛,丘介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3民初981号原告:潘东盛,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8313。被告:丘介金,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8338。本院在原告潘东盛诉被告丘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东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胡庆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