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3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潘东盛与丘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东盛,丘介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3民初981号原告:潘东盛,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8313。被告:丘介金,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8338。本院在原告潘东盛诉被告丘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东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胡庆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