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更字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志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志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字209号罪犯赵志远,农民。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邵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志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已缴清)。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先后分别于2012年11月28日、2014年10月15日作出裁定,对其共减刑3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赵志远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赵志远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志远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志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