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字第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彭立与王胜利、李香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立,王胜利,李香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字第101号之一申请人彭立,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香姣,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彭立与被执行人王胜利、李香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绛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香姣在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中的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