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4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严开与被告南京滨江建材科技集团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开,南京滨江建材科技集团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4民初1107号原告严开,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江红琴,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南京滨江建材科技集团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号72174641-9,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镇孙家村。法定代表人陈福云,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严开与被告南京滨江建材科技集团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21日原告严开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严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开撤回对被告南京滨江建材科技集团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杨 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杨逸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