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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芳艳与豆明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芳艳,豆明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304号原告马芳艳。被告豆明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芳艳与被告豆明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芳艳于2016年4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马芳艳承担。审 判 长  何少华人民陪审员  赵嫦娟人民陪审员  赵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