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包小燕与王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小燕,王永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176号原告:包小燕。委托代理人:王启高,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林巧瑛,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川。原告包小燕与被告王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确定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14日,被告王永川向原告包小燕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王永川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永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小燕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王永川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2660元,由被告王永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