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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代号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代号,马骁鹏,代艳波,李玉珠,孙立章,耿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24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建成被执行人:代号被执行人:马骁鹏被执行人:代艳波被执行人:李玉珠被执行人:孙立章被执行人:耿玥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代号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公证处已经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建证经字第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24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