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2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与东营市顺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东营市顺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市顺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人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顺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你单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顺新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东营分行账户5901012830003125上的存款83707.79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4月19日至2017年4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扈亭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守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