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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臧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541号原告臧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生。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90年3月3日生。原告臧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2016年4月18日,原告臧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武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延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