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永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孙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9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世峰委托代理人:龚洪伟被执行人:孙永志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永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建万民初字第026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在正在按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部分欠款,申请执行人暂时不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9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