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桥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云利与张健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利,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桥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高云利,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东沟村高家梁37号,身份证号13080219740111612。被执行人张健,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东沟村高家梁40号,身份证号130802199010151635。本院在执行高云利与张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云利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春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再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