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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桥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云利与张健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利,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桥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高云利,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东沟村高家梁37号,身份证号13080219740111612。被执行人张健,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东沟村高家梁40号,身份证号130802199010151635。本院在执行高云利与张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云利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春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再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