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王汉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王汉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68号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28号,法定代表人:朱玉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然,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函,系公司员工。被告:王汉忠。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汉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燕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