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劳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4刑初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劳某,女,身份证号码×××092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在鹤山市××街道××保险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居住鹤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被羁押,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冯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月起,被告人劳某多次在鹤山市沙坪街道、古劳镇等地以请吃饭方式召集众多事主,在饭局上向事主公开宣传“SMI第二季财富传奇理财投资”(未申金融许可证,以下简称SMI),以购买SMI互联网网站虚拟币的方式进行投资,并承诺该投资能获得高回报高收益,引诱被害人投资购买SMI。另外,被告人劳某又安排吕某、黄某在沙坪街道、古劳镇向众多事主宣传介绍SMI吸引投资。至同年7月,被告人劳某通过其本人直接收取或吕某、黄某向被害人收取后转交的方式,共收取被害人李某、尤某、冯某等合共26人的投资款合计人民币(下同)161145元。由于当月SMI网站关闭运营投资款无法取回,造成上述被害人损失合计141990元。同年7月28日,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后于当日将被告人劳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劳某已全部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劳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劳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破案及捉获被告人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吕某、黄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尤某、冯某等26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全额退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且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劳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兆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嘉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