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钟民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42号罪犯钟民生,福建省福清市。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民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24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钟民生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民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能够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小工工种,态度端正、能完成任务。2011年12月至2016年1月共达标分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民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至2031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