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三禾建材制造厂与中山市贰拾壹造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三禾建材制造厂,中山市贰拾壹造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2625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三禾建材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263Y。代表人:李森和,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双龙、邓小滨,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贰拾壹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法定代表人:黄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三禾建材制造厂诉被告中山市贰拾壹造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三禾建材制造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山市小榄镇三禾建材制造厂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三禾建材制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三禾建材制造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