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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袁永胜与被告资兴煤炭(矿产品)行业规费征收办公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永胜,资兴市煤炭(矿产品)行业规费征收办公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217号原告袁永胜,居民。委托代理人欧育雄,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资兴市煤炭(矿产品)行业规费征收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许小平,该办公室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蔡家晔,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永胜与被告资兴市煤炭(矿产品)行业规费征收办公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永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3元,减半收取2506.5元,由原告袁永胜华负担。审判员  曹庚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