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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霸州市扬芬港福祥五金加工厂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霸州市扬芬港福祥五金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81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河北省霸州市。法定代表人:于六乐,局长。被执行人:霸州市扬芬港福祥五金加工厂。地址:霸州市。代表人:张西山,该厂业主。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霸州市扬芬港福祥五金加工厂不履行霸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霸州市扬芬港福祥五金加工厂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规定报送书面材料,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霸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秋顺审 判 员  朱卫强代理审判员  邓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