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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时正富、任桂华等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临邑明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时正富,任桂华,栾红梅,时某甲,时某乙,临邑明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朱怀林,石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号鑫源国际大厦。负责人孙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新亮,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龙,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正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桂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栾红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某乙。被上诉人时某甲、时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栾红梅,即上列被上诉人栾红梅。基本情况同上,系被上诉人时某甲、时某乙之母。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邑明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理合乡驻地北首路东。法定代理人桂金良,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怀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涛。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景森。系临邑明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时正富、任桂华、栾红梅、时某甲、时某乙、临邑明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朱怀林、石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3元,退回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杨 坤审 判 员  刘林林代理审判员  司晓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