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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与王兆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王兆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36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唐宗信,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广鑫,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兆勇,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与被告王兆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兆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清国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