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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马金涛诉被告龚艳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514号原告马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龚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申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