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马金涛诉被告龚艳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514号原告马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龚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申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