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淑苹与孙长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苹,孙长宝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民初939号原告李淑苹,女。被告孙长宝,男。原告李淑苹与被告孙长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兵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长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淑苹诉称,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地时原告未在家,升平镇保田村村民委员会将原告应分得的7.4亩土地分在了被告孙长宝名下,并且一直由被告耕种。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但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7.4土地,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孙长宝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淑苹与被告孙长宝系叔嫂关系。1998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原告李淑苹在安达市升平镇保田村分得承包田4.1亩,因当时原告未在村中,保田村村民委员会遂将该4.1亩土地落在被告孙长宝名下,该4.1亩土地也一直由被告耕种,虽经原告索要,但被告拒绝返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安达市升平镇保田村村委会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孙长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而耕种了原告李淑苹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4.1亩土地,应当予以返还。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7.4亩土地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长宝于2016年4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李淑苹土地4.1亩。案件受理费50.00元,被告孙长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慧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