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5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友福,潘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573号申请执行人蔡友福,男,汉族,1950年7月27日出生,住瑞安市。被告潘晓东,男,汉族,1985年11月23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蔡友福与被执行人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26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晓东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2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潘晓东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依法拍卖登记于被执行人潘晓东名下产权证号为00019787的坐落于莘塍镇仙甲季村金鼎大厦3单元301室房产(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一套,拍得价款110万元,本案分配到案款690元。2015年11月23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潘晓东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潘晓东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晓东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5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潘学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