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中生与武穴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生,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周中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82行初43号原告:周中生,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代理人:范智超,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武穴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周中礼。原告周中生诉被告武穴市国土资源局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4月1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中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中生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中生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农审 判 员 曾红华人民陪审员 陈科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