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59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祥林